大学刑法课44(4/12)
!陶锋嘉也抢答。
图利罪!路男道。
很好,但是你们有没有发现,你们回答的都偏向哪一种身分?老师轻盈地巡了教室一圈,最后身影落在孙鑫淼学长桌前。
公务员。
学长淡淡道。
对,这些犯罪的主行为如果发生在一般身上,例如学艺股长小平要求柯俊毅多付20元,否则不帮他订书,会不会成立<b>刑法</b>121条第一项的一般受贿罪?『公务员或仲裁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哈,怎幺可能只为了20元就出卖良心,如果是借姚雨葳来用一下还比较有可能,可能是刑总课长期下来的制约,我竟忍不住对着朋友妻起了一点淘气的念。
不~~~会。
同学们异同声道。
国家大量地创设这种非自然犯罪的型态,是在维护国家法益,不容国家的公权力因为公务员的种种行为而被侵犯,然而,在这些犯罪态样之外,还有其他的犯罪因为行为的特别身分被入罪,你们再想想有哪些行为。
老师双手往后撑住孙鑫淼学长的桌上,然后轻轻地撑起小小的屁屁坐上了学长的桌上,短裙下一双笔直的白皙长腿挂在桌边晃呀晃的,非常感撩。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有抢答道。
生母杀婴罪!一个拼命翻着小六法的同学接着<b>刑法</b>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后又找到了274条的生母杀婴罪。
很好,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一个是减轻,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1条的意义。
大家看<b>刑法</b>31条─第一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
但得减轻其刑。
第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係之,科以通常之刑。
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老师慧黠的眼轻轻环顾教室一圈,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大家都一雾水;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也只是一知半解,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拆开来看各个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
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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