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七)(8/14)

过气来!陈老师好像早料到会有这个现象,一点也不在意地走上讲台,连阴户中汩汩流出的都懒得擦拭,任由白浊体在胯间随着她的步伐滴下。

许晋嘉你的心脏多了一条经,会导致阵发室上心搏过速,或称心室震颤,杏林子刘侠就是这样走的。

因为你是处男,你没过,不知道自己在剧烈运动时会有休克的危险,老师刚刚有控制你的快感,让你能感受时的兴奋,却不足以致命,不过要是老师没发现这件事,你很可能在第一次做时因为竭尽全力而丧命。

下课后你赶快跟父母亲讨论什麽时候动烧灼手术去掉那条经,以免以后马上风。

靠夭啊,我知道陈老师是刑法博士、心理学博士,该不会也有医学学位吧!后来想想,她应该没那麽,用看的看得出家有什麽病,应该是做到一半临场判症,搞不好跟任何做都能临时反应看出什麽跟刑法有关的端倪吧。

同学想想看,老师刚刚只是想要强制许晋嘉,如果完毕后,许晋嘉因为心室震颤死亡,这能否归咎给老师?以单纯条件式的因果关係来说,老师的当然是他死亡的原因,不可想像老师没强制他而他突然死亡;但是一般怎麽能预料到对方有这麽罕见的状况。

又例如,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所以实务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亦即,通常况下,『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

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具备有相当,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

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强制,对方都会有心室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强制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顶多被论以强制而非强制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那些不重要的因果。

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係做点补充,以去除一些模煳地带的况。

一、纯事实的因果关係。

假设某位男同学想姦杀(通俗说法)陈湘宜已久,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1─强制而故意杀被害(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有二选一,很重的刑度),强制并杀害了陈湘宜,谁知道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无生还。

男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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