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的故事 第三部(64)(3/13)
效。
本院认为,被告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安国庆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该案中,安国庆不具备主动索贿特征,而系相关消防企业为达到项目尽快合格验收,以项目咨询费名义提供,且没有造成相关的严重后果,可酌从轻处罚。被告安国庆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酌从轻处罚。辩护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质、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lt;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安国庆退缴的违法所得民币6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民陪审员卜**书记员仇**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注意庭审法官的姓氏,是不是巧合?)当安国庆听到这样的宣判估计夜里睡觉都要笑醒了,哪还准备去上诉呢?判刑一年,他已经被羁押了5个月,再有7个月就可以出狱了。原来的受贿300万竟被最终认定为60万,我自己都觉得匪夷所思,不得不佩服权力运作的结果。当然,安自己在被留置之后的表现也是可圈可点,不仅主动退赃,还积极举报他。
这种在大革命时期,恐怕早就是浦季高之流了。
安的父母也在现场参与了聆听。一脸严肃的父母在听到最后宣判的时候,也是一脸的轻松,估计他们自己也没觉得儿子会被判得如此之轻。
我看到安往我和亓这边瞟了一眼,脸上露出一丝不易觉察的微笑。不知道是得意还是庆幸。但我知道,这个微笑至少不是感激我的,他恨不得对我生吞活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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