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44(10/12)

做出通姦罪成罪的判决,但其实通姦的男只有赤裸共处一室,并没有生殖器接合的具体事证;此判决一出,有挞伐该法官违反的罪刑法定主义的,但也有讚许法官不拘泥于『姦』字的解释,让权利被侵犯的一方在通姦罪成罪后,有请求离婚或获得民事赔偿的依据。

其实通姦罪早该废除了,基于三种理由:1、通姦罪是形式上平等,看似罚夫也罚妻,其实男方通常是经济上的支柱,最后获得宥恕的机率显然高于方。

2、以通姦罪为由对方离婚的形已不再必要,现在使用概括条款事由判决夫妻离婚的比例更大幅提升到60%以上,离婚事由愈趋弹、合理、个案认定。

3、抓姦的举动造成经济和司法上的费,通姦罪的追诉过程中更往往让双方连朋友都做不成,扩大冲突和伤害。

老师又回复她一贯示範完立刻讲课的豪气举动,连鞋子都没穿,以刚出生的状态赤裸裸地穿梭在课桌之间。

通姦罪也是我们一开始提到的『身分犯』中的一种态样,和公务员犯罪等等一样是『纯正身分犯』,今天男和姦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已有配偶之还与他和姦,相较于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杀本来就已经犯罪,所以生母杀婴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被称为『不纯正身分犯』。

有关间接正犯与身分关係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就是质上属为纯正身分犯之犯罪类型,是否能够得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型态来加以实现?此问题亦为学说上之争议问题;传统学说上不乏有直接全面肯定纯正身分犯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之见解,其认为所有之犯罪均得以间接正犯之方式来实现;亦有採否定见解者,认为纯正身分犯与间接正犯是不能相容之概念者。

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学说则是认为,纯正身分犯非与间接正犯并非互斥之观念,所以在质上属于纯正身分犯之犯罪类型,在符合一定的结构模式下,仍有可能以间接正犯之犯罪结构去实现。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例如,通姦罪─『有配偶而与通姦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有可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进行吗?老师好像怕我还在生气,即使知道我刚刚真的被吓傻了,也一时生气甩开她的手,她还是一是同仁地看看我对刚刚这一段学理的反应和接收程度。

很难想像对不对?要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的,或知道对方有配偶,又愿意和他合意相姦,才成立通姦罪或后段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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