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九)(10/11)
,真不知道她在想什麽,如果真的以为被我偷就算了,但是明明就还有别
硬上了她,她怎麽不会生气呢?何况就算是我真的偷
她,在这麽多
面前做出这麽不尊重她的举动,她也应该要好好发上一飙才对,她竟然完全没有追究,只任由阴道内的
慢慢渗到内裤上,那会黏黏的很不舒服耶。
老师您呢?姚雨葳身为班代,确定没有走丢后,在鬼屋门
问老师要怎麽回教职员宿捨。
我开车来的,你们先走,我压后确定你们安全回宿舍。
老师澹澹地笑着,我四处张望却看不见老师的奥迪(我总算知道四个连环圈圈是12b中的那个,老师真有钱!)于是我们双双坐上机车,打算回宿舍睡觉了,在我发动机车的瞬间,我回看了老师一眼,她面无表
,在黑夜中规律地用缓慢的频率挥着手,像主
在跟客
告别一样。
隔天一早,在九点的刑总课之前,我急着跟老师解释我昨晚没有戏弄她,甚至当着大家的面偷偷干她;一切都是那几个畜牲的阴谋。
于是我清晨便到她的宿舍前等她出门。
看到她准备出门的身影,我连忙敲门问:请问老师,如果有对男朋友,
朋友无法回
看见男朋友确实的身影,而后方却有
模彷男朋友的声音,然后从后方与
方
,让
方误以为与
方
是男朋友,请问犯了什麽罪?蛤?一大清早,眼睛还稍微肿肿的陈湘宜老师,听见我这问题,应该知道我在暗示她昨晚的事,但她很认真地思考后,回答: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
罪;至于趁机
罪、刑法225条第一项的法条内容:『对于男
利用其
、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
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朋友被骗是
障碍或心智缺陷,所以也不算趁机
;至于早该废除,现今社会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
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你的前提是男朋友,并不是配偶,所以也不成立。
老师揉了揉眼睛,打了个哈欠后道: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吧?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诈欺得利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者,亦同。
把『服务』解释成民法上的『劳务』?但是是别
提供
服务也不是
方提供啊,
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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