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九)(10/11)

,真不知道她在想什麽,如果真的以为被我偷就算了,但是明明就还有别硬上了她,她怎麽不会生气呢?何况就算是我真的偷她,在这麽多面前做出这麽不尊重她的举动,她也应该要好好发上一飙才对,她竟然完全没有追究,只任由阴道内的慢慢渗到内裤上,那会黏黏的很不舒服耶。

老师您呢?姚雨葳身为班代,确定没有走丢后,在鬼屋门问老师要怎麽回教职员宿捨。

我开车来的,你们先走,我压后确定你们安全回宿舍。

老师澹澹地笑着,我四处张望却看不见老师的奥迪(我总算知道四个连环圈圈是12b中的那个,老师真有钱!)于是我们双双坐上机车,打算回宿舍睡觉了,在我发动机车的瞬间,我回看了老师一眼,她面无表,在黑夜中规律地用缓慢的频率挥着手,像主在跟客告别一样。

隔天一早,在九点的刑总课之前,我急着跟老师解释我昨晚没有戏弄她,甚至当着大家的面偷偷干她;一切都是那几个畜牲的阴谋。

于是我清晨便到她的宿舍前等她出门。

看到她准备出门的身影,我连忙敲门问:请问老师,如果有对男朋友,朋友无法回看见男朋友确实的身影,而后方却有模彷男朋友的声音,然后从后方与,让方误以为与是男朋友,请问犯了什麽罪?蛤?一大清早,眼睛还稍微肿肿的陈湘宜老师,听见我这问题,应该知道我在暗示她昨晚的事,但她很认真地思考后,回答: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罪;至于趁机罪、刑法225条第一项的法条内容:『对于男利用其、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朋友被骗是障碍或心智缺陷,所以也不算趁机;至于早该废除,现今社会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你的前提是男朋友,并不是配偶,所以也不成立。

老师揉了揉眼睛,打了个哈欠后道: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吧?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诈欺得利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者,亦同。

把『服务』解释成民法上的『劳务』?但是是别提供服务也不是方提供啊,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地址发布邮箱:dybzba@gmail.com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