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5/17)

作可能会构成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还努力透过其他动作来利用你的反动作进行犯罪,那你利用反而进行犯罪的这整个动作就是行为,相当于你同时把自己当成犯罪工具,自己也同时是扮演行为的角色。

像刚刚,如果小平明知勃起会导致阴茎进入老师的身体,还故意不挪开身体,这样就是一个完全的行为,而不只是反动作;这边一样比较深入,我们到讲间接正犯的时候会再补充。

刚刚被要胁要报警,已经软了一半的老二,因为老师的这番话,总算停止了疲软的迹象;而脑袋里一浮现刚刚这个变态美老师用下体和胸部挑逗我的过程,又看着老师隔着薄衣隐约露毛地站在讲台上讲课,几个男同学对我流露羡慕中带点妒嫉的眼,独佔美老师的雄优越感便使我又重振雄风,阴茎又悄然坐大。

老师,突然有个男同学举起了手,老师刚刚说的大致上我能理解,但是刚刚小平的只有前缘约略接触老师的阴部,这样能称得上是定义中的接合吗?根据62年台上字第2090号判例:『所谓两生殖器接合构成姦既遂一节,系以两生殖器官已否接合为准,不以满足慾为必要,申言之,即男阴茎一部已阴,纵未全部入或未,亦应成立姦既遂,否则双方生殖器官《仅接触而未入,即未达于接合程度》,应为未遂犯。

』判例似乎不认为单纯的接触算是所谓定义中接合的一种。

啊?是这样啊,那也就是说其实我刚刚不算是跟老师啰?可恶,不能把第一次奉献给美老师,实在有点可惜。

同学有事先预习,老师感到非常高兴,陈老师满意地点了点,丝毫未因自己因未着内裤而隐约露毛,且被学生挑战论点而感到一丝扭捏。

看老师这样展露出纯洁的体态还露出天真的微笑,刚刚又用几乎犯罪的方式讲课,真的不知道她到底是天使还是恶魔。

不过,所谓判例也只是法理见解有值得借镜之处,并非一定要依照它来做判决;记住,我们是大陆法系,重点是成文法的解释,而不是英美法系必须以判例为准;老师举个例说明,你就知道所谓接合必须以一方生殖器入为要的看法到底妥不妥适了。

嗯,老师先来找一个姿色足以与老师匹敌的同学。

说着,陈老师将右手四指併拢,放在眉毛上,像在遮阳似地探探脑、四处张望,样子可极了。

嗯,找不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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