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县令(2/4)

成,是应当的。”

修得意洋洋:“听到没,贤侄都这么说……等等,还,还要花钱干嘛?”

苏油笑道:“未雨绸缪,天然风化的观音泥,很快就会有用光的一天。瓷石需得开采,粉碎,研磨,去杂,陈积,方才达得到使用标准。”

修大惊失色:“那得多少工?!”

苏油怪道:“为什么要用大量工?用机械不好吗?”

修说道:“贤侄,要化石为泥,什么机械能做得到?”

苏油说道:“当然也不是完全能替代工,不过世伯放心,总能替代不少。我们先用现成的陶泥制瓷,以利经营,量力而行,总不至于让世伯亏损。”

修这才把心放回肚子里:“如此倒是使得。”

吃过饭,程文应到底不放心苏油,于是三一同前往县衙。

宋代是一个准商业社会,从契约立定便可见一斑。

首先契约是统一的官方格式,由官府印刷和掌握,并加盖官印以示权威效力。

契约中还要写明立契,标的物,价值,位置,土地等级,边界,来历,立契原因,税收,邻居,易额,担保,毁约责任……种种细致。

立契之前,要先买定贴,类似官方申请表加稿,填写完,县衙审查三,审查通过,再买正式契约誊抄。

一共需要购买四份,填写完毕后,两份契约由立契分别持有,剩下一份存档在县衙,一份存档在商税院,手续繁杂而周备。

这是强行措施,如果立契不用官契,不依格式,不入档案,但犯一条,均视同无法律效力。

为了防止县吏多印契约贪污契税,契约的印刷权还被收归州府,而且以千字文为批次号,按月逐批印刷,按各县契约使用预算发放,其严格程度不亚后世增值税发票。

同样,民间使用白契,属于意图逃税,这是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告发,施加惩罚。

两位家主光临,惊动了县老爷。

知县姓宋,四十多岁才考上进士,磨勘十年当的眉山知县,早已失了进取之心,倒是喜欢清静,加上眉山又是附廓县,乐得轻松,处于半退休状态。

程文应官方身份是大理寺丞,正五品,虽然是个荣衔,但比宋知县的从七品高了太多,而且地方事务其实多是江卿世家照料,因此县令对程文应格外尊敬,老远见着就拱手过来:“哎呀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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