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性奴隶(童晓蕾篇)】(序)(1-2)(2/4)

罪法』是原来『罪犯监禁法』的替代法案。

众所周知,再安全的社会都难以避免罪案的发生,既然有罪案,那么便一定会产生罪犯,而如何处置罪犯,是古往今来所有法律工作者所必须面对的命题。

在古代封建社会,惩罚罪犯的主要手段是各种酷刑,而在讲权的当代社会,各种酷刑当然不能再存在下去,而作为酷刑替代,便是罪犯监禁法,就是把罪犯关到各种监狱中进行教育,但是种方法也存在问题……说到这,只见电视中的专家琢磨了一下,接着说道:……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中罪犯的待遇越来越好,据说有的重犯在监狱中有单独的一室一厅居住,过着一三餐免费,各种娱乐设施免费使用的舒适生活,而社会中有些穷苦的老百姓安分守己却过不上这种子。

这种『越犯罪过得越舒服』的况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再加上国家预算有限,负担不起监禁法所需的各种支出,所以刑法改革便在所难免,而这就是『社会赎罪法』。

原来如此,谢谢薛教授的解释,不过薛教授,国民也对『社会赎罪法』有很多异议,比如说,有反映现在所谓的『罪犯』基本上就是『私隶』的代名词,您怎么看这个问题?主持打断专家的话反问道。

哦,这就要从『社会赎罪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了。

我们分析『社会赎罪法』的相关规定,会发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社会隶不会被监狱收监,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的在社会上生活和工作。

但代价是,罪犯必须根据市场原则分配,在一定时间内为合法的社会公民进行无条件无拒绝的服务。

按照这条规定来看,确实很像隶条约,但你要知道,这些『罪犯』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现在他们要为自己的罪行赎罪。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隶不同,过去的隶服侍的隶主,而现在服侍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受众主体不同,这是跟隶制度一方面不同。

第二,罪犯享有完全生命权,完全隐私权,以及其他一切社会权利。

这第二条便是跟隶制另一方面不同,像古代的隶是任宰割的鱼,连生死都是别决定的,活的很惨,而现在的赎罪的罪犯则不同,罪犯在进行社会赎罪时,受众必须保证罪犯的生命权,不能伤害他,更不能杀他,而且要为他保密。

最重要的是,除了『不能拒绝,完全配合』这个要求外,罪犯几乎享有一切社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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