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七)(15/16)

题─立法者为保障青少年少

,拟制他们在6岁之前是对自的概念很模煳的,所以即使获得他们的同意

而与之,刑法上仍然是犯罪,因为其实不是真的强制,所以称为准强制

罪(227)。

不过如果对4岁以下少年少进行强制,则是另一个法条(222)

了,叫做加重强制罪。

刑法22条:对于男以强、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2条:犯前条(指刑法22条)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

三、对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7条: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就是你与未满4岁男或猥亵,成立227条前2

项,4岁以上未满6岁,成立227条后两项;如果是违反自的况下

与未满4岁男或猥亵,则成立222条,如果是违反自的况下与

4岁以上未满6岁男或猥亵,则不特别成立他罪,仅以刑法22条

论处。

并没有未满8岁不能与之的条文。

一般误以为8岁才能与之大概是搞溷了刑法的责任年龄是8岁,

或是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中不得与未满8岁从事易的规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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