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规则(2)(2/3)

下同)。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工作时间订为14小时,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8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下班后及假员工应在员工宿舍或接待区随时待命呢;应男上级召唤,超过1小时未能响应的,按旷工论处;全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也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能够未请事假及异常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小时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72小时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能够异常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结婚,身依附者(即主)若因此发生变动,则婚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公司与主商议决定;未发生变动的,婚假7天。

(四)丧假──有主(本公司除外)的员工,在主死亡时,休丧假,丧假的具体办理办法由主的遗嘱决定;遗嘱中未涉及此项内容或遗嘱被帝国法院认定为无效的,由公司与新主商议决定。

(五)产假──员工分娩,分娩当可请产假2小时,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旷工论处。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景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延长48小时,延长病假后,该将会被免去一切职位并需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其的职务调整安排,同时扣除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奖金和奖励积分。事假逾期系因异常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额外延长6小时,逾期按逃罪论处。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减少95&#37.

(二)请公假者薪水减少50&#37.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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