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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

这些被俘民众白天无不为了生计,为了国家建设而努力的工作着,到了晚上因为一条毫无道理的扫黄命令便被那些他们养活着的,闲多了没事找事的抓起来了。

作为普通工作后的消遣,有选择去吃大排挡,有选择推麻将,还有选择去广场跳噪音舞;只要不影响别无可厚非。

可是就是有看着不顺眼。

因为他们手里有权,便一定要把他们不顺眼的你一子打死。

中国曾经有着很多不合理甚至反动的伪法律,例如‘流氓罪’,几个在自己家开个帕替便被抓了,甚至被枪毙了。

有一次,一个明星认识了一位老大姐,他们有一伙经常在一起跳舞。

那时候的风气还不允许公开搞舞会,但他们经常跳,而且还是贴面舞,今天他家明天你家,到了就说:‘跳舞吧。

’音乐一放,窗帘一拉,邓丽君的《甜蜜蜜》就飘了出来,就跳上了。

后来判四年。

和他混在一起的哥们儿、姐们儿也都没能逃脱判刑的厄运。

还有一次,该明星和3个男青年一块儿,开着红旗轿车到紫金山,一带一个姑娘,都是跳舞时认识的舞伴,牵着手,抱上车,在红旗轿车里,一腿上坐一个。

不过是坐了一下大腿,就成了后来报纸渲染的‘聚众’。

作为流氓团伙案的主犯,被法院认定为“利用其驾驶的公用小轿车多次勾引,姿意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已构成流氓罪。

判决书中对他描述称,被告自1981年至1983年间,驾驶小轿车,先后在本市大方巷、夫子庙、大行宫、工艺美术大楼、军俱乐部、察哈尔路等处,以乘车观夜景、兜风为名,勾引并污了青年刘某、查某、宋某;勾引并猥亵了青年徐某、蒋某、李某、方某、陈某、龚某等

而其他被告也被认定为“各自采用不同手段进行流氓犯罪活动,节恶劣,均已构成流氓罪。

1984年5月24,南京市(又是南京)中级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全国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了判决。

上面是个明星,所以只判了四年;另一个开家庭舞会的便没有那么幸运了。

这个的故事被渲染为一段传,她组织的“流氓舞会”以及超前的生活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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